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4328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竹连板材经营部与被告张家港市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19年10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竹连板材经营部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竹连板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竹连板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9元,减半收取4919.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39.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竹连板材经营部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吴海红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滕冬梅
法官助理严高鹏
书记员张亚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