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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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4001号
原告:衢州市逸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93105003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威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樟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3508887T,住所地江苏省***市***沙洲西路骏马置地广场A座2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市逸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宏公司)与被告***市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逸宏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逸宏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逸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衢州市逸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