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19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人民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靖江市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环城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八一西街北侧市政综合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斌,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靖江市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泓晟公司)、张斌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神禹公司申请再审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在(2017)苏0324民初1737号案件中认定2012年8月3日《债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而本案的一审判决又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涉及徐沙河工程部分转让无效,涉及钢铁路工程部分转让有效。二审判决虽然对一审判决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性质的认定进行了纠正,认定债权转让合同实际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整体转移,但是没有对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明确认定,反而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神禹公司认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整体转移应当得到合同相对方的同意,但合同相对方并未同意,所以债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神禹公司已经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为避免两案冲突,故申请再审。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2017)苏0324民初4794号案件属于对合同效力确认之诉,该案中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案不适用调解,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协商达成调解书的方式确认合同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书中关于合同效力的部分应当予以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2017)苏0324民初479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与江****置业有限公司、张斌于2012年8月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神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继军
审 判 员 何春兰
审 判 员 邰虓颖
法官助理 丁晓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