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2476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环城南路18号,实际经营场所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5日出生,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靖江市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41935元及此款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650元,经分配,本案分得案款19642元,其中15956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3686元已发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靖江市供销新村××号的土地,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上述土地,故未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明义
审判员 赵浩平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