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21民初5053号之一
申请人:杞县共通建筑设备租赁部,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42U7LQ5M,
经营场所:杞县城郊乡豆贵寨村西头向南120米。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575519L,
住所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杞县共通建筑设备租赁部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平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豫0221民初50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杞县共通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杞县共通建筑设备租赁部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应对担保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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