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杞县共通建筑设备租赁部与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成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21民初5053号之一 申请人:杞县共通建筑设备租赁部,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42U7LQ5M, 经营场所:杞县城郊乡豆贵寨村西头向南120米。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575519L, 住所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杞县共通建筑设备租赁部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平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豫0221民初50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杞县共通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杞县共通建筑设备租赁部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应对担保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