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昌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
负责人:俞贤收,站长。
被执行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与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各350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