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79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方爱武。
委托代理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已提供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薛文
审判员余学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