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抗15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审被告:黄先文,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审被告: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以西霍邱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0499980-1。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黄先文、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六市检民监[2020]34150000077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项 军
审判员 魏云松
审判员 文士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婷婷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