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执1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 负责人:***,站长。 被执行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与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176.2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176.2万元账户存款人民币1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