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

某某与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830民初5562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汶上县***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00433557XX。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汶上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800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79230.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以2279230.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借用被告二的资质承包了汶上县***美和家苑社区综治维稳中心建设工程,并以被告二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汶上县***美和家苑社区综治维稳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二补签订资质出借的《协议》。原告承包工程后即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最终结算按照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审计单位认可的变更和签证据实调整。现该工程已于2018年6月6日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为5079230.87元,现被告已付款为280万元,尚欠工程款2279230.8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总以各种事由推延,给原告的生活经营造成重大的影响,现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661823.78元的税原告扣除,另原告所建工程有需要维修的地方。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需要交给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22700元的管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均认可工程结算价为5079230.87元,已付款为280万元,尚欠工程款2279230.87元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2279230.87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所建工程系借用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资质,应由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同意由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代扣661823.78元的税,故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应支付原告1617407.09元工程款。对原告所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因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系原告借用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资质所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故对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工程需要维修的地方,双方可在维修结束后,根据维修费用的情况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至于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主张的管理费问题,庭审中原告同意支付,但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反诉,双方可以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处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17407.09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