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30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800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勋,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利振
审判员王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