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

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唐庆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民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汶上县郭楼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00433557XX。
法定代表人:杜庆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相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庆武,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审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郭楼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8006W。
法定代表人林宪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树山,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郭楼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唐庆武、原审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郭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0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楼镇政府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楼镇政府支付唐庆武工程款1567407.09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经查,郭楼镇政府实际已经支付唐庆武工程款2850000元,扣除唐庆武应当承担的税金,郭楼镇政府下欠唐庆武工程款1567407.09元未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郭楼镇政府的上诉请求。
唐庆武答、郭楼建筑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唐庆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郭楼镇政府、郭楼建筑公司连带向唐庆武支付工程款2279230.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以2279230.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由郭楼镇政府、郭楼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唐庆武诉至法院要求郭楼镇政府、郭楼建筑公司连带向唐庆武支付工程款2279230.87元及利息。郭楼镇政府承认唐庆武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当扣除661823.78元的税,并维修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郭楼镇政府、郭楼建筑公司均认可工程结算价为5079230.87元,已付款为2800000元,尚欠工程款2279230.87元的事实,故对唐庆武主张尚欠工程款2279230.87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唐庆武所建工程系借用郭楼建筑公司资质,应由郭楼镇政府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唐庆武同意由郭楼镇政府代扣661823.78元的税,故郭楼镇政府应支付唐庆武1617407.09元工程款。对唐庆武所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因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系原告借用郭楼建筑公司资质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唐庆武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工程需要维修的地方,双方可在维修结束后,根据维修费用的情况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至于郭楼建筑公司主张的管理费问题,庭审中唐庆武同意支付,但郭楼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反诉,双方可以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处理。对唐庆武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郭楼镇政府应支付唐庆武工程款1617407.09元;二、驳回唐庆武对郭楼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唐庆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唐庆武借用郭楼建筑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汶上县郭楼镇美和家苑社区综治维稳中心建设工程,并以郭楼建筑公司的名义与郭楼镇政府签订《汶上县郭楼镇美和家苑社区综治维稳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8月14日,唐庆武与郭楼建筑公司补签订资质出借的《协议》。唐庆武承包工程后即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该工程已于2018年6月6日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为5079230.87元。郭楼镇政府已付款2800000元,尚欠工程款2279230.87元。后经唐庆武多次催要未果。原审中,唐庆武、郭楼镇政府均同意由郭楼镇政府代扣661823.78元税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郭楼镇政府向唐庆武支付工程款1617407.09元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郭楼镇政府一审中对唐庆武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明确表示认可,现郭楼镇政府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其认可的事实,故对郭楼镇政府上诉主张的欠款数额,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判决郭楼镇政府支付唐庆武工程款1617407.09元,并无不当。郭楼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阿梅
审判员  王衍琴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洪亮
书记员翟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