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30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郭楼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800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汶上县郭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