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金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梁山县金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执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8355362,住所地梁山县经济开发区云龙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山县金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63130682,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干休所楼下。
法定代表人:陈丕灵,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县金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832执423号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从侠
审判员  王成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藏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