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金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梁山县金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郓城县程屯镇冷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执2856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梁山县水泊路干休所楼下。组织机构代码:70631306-8。
法定代表人:陈呸灵。
被执行人:郓城县程屯镇冷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德川。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程屯镇冷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郓城县程屯镇冷庄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山县金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对被执行人郓城县程屯镇冷庄村委会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卫东
审判员  徐兴起
审判员  杨正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