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173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岁国平,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花园莺歌苑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3号。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淮安分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淮安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 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