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173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岁国平,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花园莺歌苑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3号。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淮安分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淮安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 路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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