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366号
原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花园莺歌苑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南京建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