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2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2,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22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59396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银行及互联网存款信息等注册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及多辆汽车,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对以上财产予以处置。 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线下通过银川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标的7406.34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586556.66元。执行费28340元被执行人尚未交纳。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虎 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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