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琴贤,男,194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同潘琴贤。
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平,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4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宋中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春广,男,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88号16、17楼102B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负责人:苏国铭,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慧峰,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咏新,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业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署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俞仲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南,男,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潘琴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潘琴贤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另,上诉人**、潘琴贤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琴贤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另外,上诉人**、潘琴贤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潘琴贤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丁 慧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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