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终3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元,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城运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祥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东首外贸路以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庆元、***、诸城市祥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收到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仲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