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2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5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祥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祥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48624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诸城市祥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4648.6元,已到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拍卖房产申请书,按规定预交评估费,但申请人在新的权限内拒绝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