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29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西郊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五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协议:一、被告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5222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786542元,于2016年9月30日付58680元。原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领取第一笔款项的同时向被告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095222元的工程发票;二、其他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送达回证、解除冻结申请书、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洪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