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12民初521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0703824321J,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西郊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祥,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淮安市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明装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被告今明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祥均到庭参加,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今明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原告***通过被告今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徐广建介绍至被告今明装饰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工资为7200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淮安市广场共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工地。2018年9月,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被第三人朱长进驾驶车辆撞伤,后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今明装饰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
被告今明装饰公司辩称:1、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2018年5月,被告今明装饰公司已经将案涉工地的水电安装承包给个体老板高建松,承包人用自己的工具、技术、劳力进行安装水电,安装完毕以后交给被告今明装饰公司,由被告今明装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是加工承揽合同。原告***只是水电承包人叫来从事劳务的务工人员,原告***仅仅是在工地上工作,没有来被告今明装饰公司,具体干什么活,发放多少劳动报酬,与被告今明装饰公司均没有任何关系。2、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今明装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与义务。且劳动报酬的支付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规律性。原告***与被告今明装饰公司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肖卫军签订承包协议书1份,约定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福地生活广场3楼的共享教育综合体办公楼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案外人肖卫军。后案外人高建松又将案涉工程水电工清包。
另查明,2018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去案涉工地从事水电工工作,工资按天计算,每月发放生活费。同年9月,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治疗。2018年9月17日,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载明:“2018年9月17日14时40分,朱长进驾驶苏H×××**号的小型货车,在凤里路福地路广场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后溜撞到行人***,造成***受伤,车辆、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朱长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朱长进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无责任。”
2020年7月15日,原告***就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向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未提供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证据材料,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本案诉争。
以上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原、被告举证在卷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并无直接与被告今明装饰公司建立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刘学东
人民陪审员  倪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韩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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