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72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4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22万元,担保人**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限额2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2万元。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