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72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4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472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2022年8月18日,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2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22万元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淮安市今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