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红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执异10号

案外人:***,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兰陈,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黄屯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相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1321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1321执恢82号)。

被执行人: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开发区办公楼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MA2MW82772。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2019)皖1321执92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其名下位于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在建工程1号楼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2017年11月17日,案外人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了《企业入园合同书》,将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1#楼西侧的地块2.32亩转让给了案外人。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因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诉讼,向贵院申请将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予以了查封,于法无据。三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纠正,解除对案外人1#楼西侧财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1321执922号,执行标的250万元;安徽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1321执923号,执行标的150万元;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1321执恢82号,执行标的3871269元;以上三个案件均在执行中,2019年12月17日,三个案件合并,以(2019)皖1321执92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在建工程1号楼与4号楼。案外人提出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1#楼西侧的地块2.32亩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向本院提交了企业入园合同书及收款收据与银行客户回单。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企业入园合同书及收款收据与银行客户回单,意在证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1#楼西侧的地块2.32亩转让到自己名下,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1#楼西侧的地块2.32亩仍登记在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并未转让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故应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孟献良

审判员  艾 彬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士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