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341321MA2MW82772。
法定代表人:兰陈,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23号凯旋门21幢公寓2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JBUT3X。
法定代表人:夏青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黄屯街道,机构代码:91340124754861229C。
法定代表人:汪相社,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 彬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孟凡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