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54861229C,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黄屯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相社。
被执行人: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W82772,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兰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侯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威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