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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财保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曙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但未提供担保,也未交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其保全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徽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沈玉兰
书记员 丁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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