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2民初3520号
原告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康乐路13号书香名邸2幢3号房,送达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A505室。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需进一步调取证据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