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同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6454号
原告:江苏大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6975238G,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西康路西侧、斗龙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60098496X,住所地盐城市康乐路13号书香名邸2幢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大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现原告江苏大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大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猛
书记员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