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4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XWDB9J,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海防三组。
法定代表人:卞忠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成(特别授权),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60098496X,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201号在水一方家园20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6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22559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以双方经法院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涉纠纷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22559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春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