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484号
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XWDB9J,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海防三组。
法定代表人:卞忠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成(特别授权),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60098496X,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201号在水一方家园20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22559元的资产进行保全,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盐城市宏翔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22559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春银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