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光大山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兵0601执489号
申请人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16号兵二东苑小区1栋2单元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4443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书恒,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光大山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工业园东工业园102团(第六师102团农十二连),组织机构代码:6895781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光大山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天宇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68745元,已执行0元,尚有68745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被执行人新疆光大山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锐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