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图什市小铃铛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2执409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98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小铃铛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34763.93元(其中本金231255.93元;执行费3508元); 二、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小铃铛工贸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小铃铛工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
书记员 米 扎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