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3执1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87,26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号、×××号、×××号、×××号车辆,本院委托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3年5月26日,因车辆为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街道新河路有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未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21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公司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未采取扣划措施。
3、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破申3号决定书、(2020)甘0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审查程序,现指定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4、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向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4月28日对该债权进行审核确认。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1,087,26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书记员 秦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