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色满(集团)疏附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疏附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9执保95号
申请保全人:喀什色满(集团)疏附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喀什疏附县。
法定代表人:阿不拉·祖农
被保全人:依明江·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65年01月10日出生,新疆伽师县人。
被保全人:吐尔逊·达吾提,男,维吾尔族,1954年08月16日出生,新疆伽师县人。
申请保全人喀什色满(集团)疏附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依明江·买买提、吐尔逊·达吾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依明江·买买提、吐尔逊·达吾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3月09日至2022年03月08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依明江·买买提、吐尔逊·达吾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依明江·买买提、吐尔逊·达吾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3月09日至2022年03月0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阿力木 · 艾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