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色满(集团)疏附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喀什色满(集团)疏附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申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喀什市滨河南路010院汇城高层6幢三单元1504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色满(集团)疏附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疏附县人民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拉·祖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里木江·吾不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侃澄,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喀什色满(集团)疏附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新31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荣琴
审  判  员   马瑞
审  判  员   古丽巴哈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李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