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593号
申请人: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汶泉发展区南冯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9357809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驻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165664112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