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271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郑淑荣,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16566411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784民初23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70926002010001256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648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