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271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郑淑荣,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辉渠镇团山子村43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61971********。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辉渠镇团山子村43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96********。
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16566411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6756080000020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6485.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6778080000332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6485.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潍坊银行8021105014210007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6485.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70010192000260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6485.0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6778080000431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648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