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616号
申请人:山东***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井家河社区眉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HJLQF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165664112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