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寿海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铭泽,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华,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文虎,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钱文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秀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秀领公司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基本事实。1.关于秀领公司上海银行市北分行账户(以下简称系争账户)的钱款来源,从汇款方来看,钱文虎从未汇入过任何一笔资金。2.系争账户不由钱文虎控制或使用,开户申请书由秀领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操作,预留印鉴为秀领公司前任总经理陈杰的私章,系争账户的对外付款均由陈杰签批后支付。3.钱文虎在原审中声称系争账户的资金均来自其自筹资金,但新证据可以证明系争账户中有部分来源于秀领公司股东李炎所设立的关联公司汇入的资金,李炎现已将该资金与秀领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结算,因此若按原审判决执行,则秀领公司不仅对钱文虎有付款义务,对系争账户的资金汇款方还存在债务关系,显然不公平且不符合事实。二、原审法律适用错误。系争账户内资金的权属应以账户申请人为判断标准,系争账户内所有资金往来均属于秀领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原审未按证据规则审查证据,以主观判断作为其裁判理由,错误认定系争账户内资金来源于钱文虎。综上,秀领公司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钱文虎提交意见称,1.关于本诉部分。钱文虎系挂靠秀领公司对外经营,秀领公司将所收取业主的款项扣除税收管理费后支付给钱文虎。业主方共支付了四笔款项,前三笔秀领公司与钱文虎已经履行完毕,最后一笔秀领公司收到业主方的款项后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支付给钱文虎,故引发本案诉讼。2.关于反诉部分。系争账户实为三个挂靠工程项目的专用挂靠账户,所有银行开户资料、银行结算卡等均由钱文虎掌握。系争账户内的资金来源于挂靠方自筹资金,其中一部分资金是钱文虎收到秀领公司支付的挂靠工程款后再转入系争账户。秀领公司虽称系争账户由其开立,但其对系争账户的具体账号、收入及支出等却一概不知,因为秀领公司并不实际掌握系争账户。系争账户支出的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00余万元是三个挂靠工程所付资金的综合,并非本案系争温州项目一个工程的支出。秀领公司把三个工程的支出及汇入款项捏在一起,且重复计算,得出的结论自然不正确。至于秀领公司称其他公司或个人向其主张债权,并无可能性,因为诉讼不当得利已过诉讼时效,诉讼借贷或其他合同纠纷并无合同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秀领公司的再审申请。
秀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李炎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其与秀领公司对账材料,其中记载的“崇立3,000,000.00”是汇入系争账户,可以证明系争账户中的部分进账款是李炎出借给秀领公司的款项。秀领公司称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针对的是陈杰和李炎两人,该材料来源于公安机关。
钱文虎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为复印件,且本案钱文虎的诉讼代理人陈良律师也是陈杰刑事案件的辩护人,陈律师表示在陈杰刑事案件中没有看到这份材料,且“崇立3,000,000.00”无法区分多少款项汇入系争账户,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系复印件,钱文虎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秀领公司称证据来源于公安机关,但材料上未见公安机关相关印章。该证据的内容系李炎单方出具的一份说明,并非与秀领公司的双方对账单,其他应收款项有一项记载为“崇立3,000,000.00”,但未反映与系争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综上,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账户以秀领公司名义开立,秀领公司理应知晓该账户内的资金进出,但秀领公司直至发生刑事案件后才得知该账户的存在,可见秀领公司并不实际掌控并使用该账户。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钱文虎持有系争账户的开户申请书、结算专用卡等,因此原审认定该账户实由钱文虎等挂靠人使用并无不当。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932万余元,秀领公司已支付给钱文虎工程款522万余元,秀领公司称其还通过系争账户为钱文虎垫付材料款等,远超过其应支付钱文虎的工程款,但从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双包”(挂靠方包工包料)以及约定和实际履行的付款方式来看,若秀领公司确为钱文虎垫付了大量材料款且垫付款已经超过应支付给钱文虎的工程款,双方理应会在秀领公司向钱文虎支付前三笔工程款时一并进行结算,但秀领公司在付款时既未提出扣减也未要求钱文虎支付垫付款,显然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秀领公司提出其通过系争账户为钱文虎垫付材料款等的主张不予采信。秀领公司称系争账户内的资金往来均属于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但秀领公司并不知晓该账户的存在,依现有证据本院难以认定该账户内进行的资金划转与秀领公司有关,若之后确有案外人以系争账户资金汇入向秀领公司主张债权,秀领公司与钱文虎等挂靠人可另行依法解决。
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秀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壮春晖
审 判 员 俞 佳
审 判 员 傅伟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管 璇
书 记 员 管 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