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复17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寿海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铭泽,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复议申请人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领公司”)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2020)沪0117执异135号驳回该公司请求中止执行异议申请的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秀领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秀领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国平
审 判 员 唐建芳
审 判 员 吕长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姗姗
书 记 员 朱骏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