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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303号
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500号19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1481861U。
法定代表人:寿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柳,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坤,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南路33号新力帝泊湾住宅小区52#楼商业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7PRT387。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告: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3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7NMNP5Y。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告: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6XJ9R83。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932100。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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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梓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重浪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李小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谌 婷
书 记 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