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8471号
原告:南昌市绿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38号世纪大厦5楼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08UQ52。
法定代表人:林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500号19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1481861U。
法定代表人:寿海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昌市绿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市绿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有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绿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绿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73元,由原告南昌市绿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惠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