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4598号
原告: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UA9D3C。
法定代表人:罗晔晔,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500号19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1481861U。
法定代表人:寿海昌,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戚荣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