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5078号
原告:**,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寿海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江藻镇墨城坞二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寿海昌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