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钟商初字第1158号
原告: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水晶城3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清潭商业中心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河景花园1幢。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本市天宁区延陵中路666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