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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1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春云***。住所地:浙江省**县魏塘街道庄港社区庄港小区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EUL67XB。
经营者:林春云。
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常州水晶城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76334558。
法定代表人:徐华。
申请执行人**春云***与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5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春云***货款1531358元、利息98000元、代理费4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29元、执行费201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8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也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春云***。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17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 立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飞群